6月18日,消费者张某在太和县五星镇某手机店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,售价2400元。第二天张某打电话发现手机黑屏了,想着可能是软件问题,自行恢复出厂设值后也正常了。6月20日早上该手机又出现黑屏现象,张某向手机店负责人李女士反映,要求换机,遭到拒绝,双方发生纠纷。当天上午,张某投诉到双浮市监所请求维权。
双浮市监所查看了张某提供的消费凭证和手机情况,张某投诉属实,工作人员联系该手机店李女士后,李女士承认张某所述,称不为其换新机是因为该手机外观有磕痕。对此,张某称当时手机店卖的是店里的样机,磕痕不是自己所为。张女士一再强调卖给张某的是新机,非样机。投诉双方就手机磕痕各持己见,市监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宣传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规定,手机店应该履行手机的售后责任,经调解,该手机店愿为投诉人张某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机,对此调解结果,张某表示很满意。(马小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