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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和城北市监所调解一起定金维权案

来源:原创 发布者: 阅读:3494 时间:2020-02-26 19:32:15

本网讯 (工商导报记者季思华 通讯员朱娜)近日,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李某的投诉,称其于2020年 […]

本网讯 (工商导报记者季思华 通讯员朱娜)近日,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李某的投诉,称其于2020年1月10日在太和县某婚庆公司预定了2月6日的婚庆礼仪服务,并交了800元定金。后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,无法举办婚礼,要求退定金却遭到拒绝。
接诉后,城北市监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被诉人某婚庆公司负责人王某。王某认为消费者单方面违约,其有权不退定金,此外,疫情结束消费者李某任何时候举行婚礼都可以继续消费。李某认为取消婚礼,是疫情这一不可抗力造成的,违约迫不得已,婚庆公司应该退还定金。至于以后是否在该婚庆公司消费需从长计议。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,互不相让。城北市监所工作人员向某婚庆公司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,经过多次调解,最终,某婚庆公司同意退还李某婚庆礼仪定金800元。对此,李某表示满意。
这是一起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 【合同的法定解除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(一)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;第一百一十七条 【不可抗力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能免除责任。本法所称不可抗力,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本案中,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消费者李某取消婚礼,某婚庆公司应当退还定金。且李某日后是否继续在某婚庆公司继续消费享有自主选择权,婚庆公司无权强行买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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